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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办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六大

发表于 2018-10-18 浏览:
文章导读:北京代办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六大法律陷阱,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非法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北京代办营业执照的嘉...
  北京代办营业执照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非法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北京代办营业执照的嘉伟财务小编提醒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法人才将被销毁。
  1、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阻碍股权变更
  裁判的目的: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所有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撤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此外,股权转让不属于上述业务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基于此理由的合同义务,则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5]民慎字第3135号]。
  2、已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注册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裁判员的主旨: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非法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撤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法人才应当予以销毁。
  判断公司法人地位是否可持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法人资格作为标准。只要企业没有被取消,即使营业执照被撤销,它仍具有法人资格,仍然有权进行诉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重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晨光酒店有限公司第二届房屋搬迁纠纷案件》 [(2005)民意中字第57号],载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0号(共120件)。
  3、小股东不能免除清算义务,理由是他们不是实际控制人或实际上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裁判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免除清算责任。理由是它不是实际控制人或实际上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第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存良贸易有限公司诉江志东、王伟明等销售合同纠纷[(2010)上海一中民4号(业务)最后的字1302号]。
  4、公司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法院不支持在清算前处置法人资产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裁判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法人撤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其债务债务由清算组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人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撤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相反,法人通过了法人的自我认可或法人,债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债权人的权利在清算前得到了解决。处理债务关系、处置法人资产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它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不支持这一点。
  案例来源:雷元成和厦门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意仲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注销营业执照后未被清算,债权人要求股东自知道之日起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或者应当知道该营业执照是从两年的诉讼中撤销的
  裁判的基调:债权人应该关注债务公司的运作,包括是否处于正常业务以及是否撤销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因暂停营业执照等法律原因解散,清算组应在该公司生效之日起15日内成立。原因和清算的解散应该开始。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还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限内未设立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上海雍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撤销后,再审申请人未要求上海雍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并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2)在诉讼提交四到五年之前一直有效。他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也没有要求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来源: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和上海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股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慎字第284号。
  6、营业执照被吊销,强制清算不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预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研讨会》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清算,可以结束清算程序,并告知债权人附加索赔的索赔只能表明清算程序是判断公司是否可以清算的重要方式,不是唯一的方法是公司可以确定公司是否可以在不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清算。清算程序不是判断公司是否可以清算的必要程序。
  由于公司的股东对清算义务以及公司财产损失与无法清算之间的关系不满意,因此只是举证责任和证据确认的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提供主要财产、书籍和重要文件等证据,则可以推断出该公司的主要财产为、书和重要文件已丢失,公司一直无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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